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16 阅读次数:

附件3

 

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一、    课题管理的组织

 

1.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是隶属于省教育厅的教育科学规划领导机构,负责全省教育科研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2.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规划办”)是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教育科研规划的制定、规划课题的申报与评审、规划课题的过程管理、规划课题成果的鉴定,组织评选、推广、应用优秀教育科研成果,处理日常性工作等。

3.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咨询、评议和鉴定机构。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协助省规划办开展有关学术活动,协助检查与指导全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的研究工作,承担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审工作,参与对重大课题、重点课题成果的鉴定工作等。

4.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以下简称为“‘十一五’规划课题”)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其中重大课题、重点课题(资助经费)由省规划办直接管理;普职成教的重点课题(自筹经费)、立项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委托市、县教育科研部门共同管理,以大市为主,可视情况委托县级教育科研部门负责日常管理。高校的重点课题(自筹经费)、立项课题、青年课题委托科研处(高教研究所或教务处)统一管理。除重大课题以外,凡已立项的课题,其《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申报评审书》(以下简称为《申报评审书》)由省规划办存档备案,同时分别给各级委托管理部门和课题主持人寄发一份备案。

二、    课题的过程管理

 

5.“十一五”规划课题的委托管理机构要按照申报办法和程序,规范地组织本地区或本校的规划课题申报工作,对所申报的课题进行设计和论证方面的指导与咨询服务。规划课题正式批准立项后,课题的委托管理机构应督促课题主持人及时进行开题论证,落实研究工作。

6.课题主持人或课题名称如果发生变化,在发生变化的一个月内,重大课题与重点课题(资助经费)主持人所在单位需及时与省规划办联系,由省规划办批准并在各级管理机构备案;重点课题(自筹经费)、立项课题与青年专项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需及时与高校或市县教育科研管理机构联系,由这些委托管理机构批准,并上报至省规划办备案。

7.研究过程中如果研究内容发生了较大偏移甚至是实质性的改变,则原有批准课题自然中止或取消,需要重新申报批准。

8.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的,应在原完成日期前两个月,重大课题、重点课题(资助经费)报省规划办审批,并在各级管理部门备案;重点课题(自筹经费)、立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由大市或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并在省规划办备案。在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后可适当延迟,但延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年。

9.同一课题在批准立项后,又申请到了更高级别的课题,应在两个月内根据课题的类别报相应管理部门备案。

10.研究工作完成后,重大课题与重点课题(资助经费)主持人向省规划办提出结题申请,重点课题(自筹经费)、立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向大市或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结题申请。有关结题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请参照《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成果鉴定办法》。

11.顺利通过鉴定的课题,省规划办向课题主持人颁发《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结题证书》。证书中除主持人以外,还可以填写不超过6名的课题组核心成员。

三、    课题经费的管理

 

12.规划课题研究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要本着“重点资助、多方筹集、专款专用”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经费一次核定,分次划拨,单位立帐,合理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13.重大课题进行重点资助;部分重点课题和部分青年专项课题给予一定的资助;立项课题自筹经费。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应划拨一定的配套经费,以保证课题研究顺利进行。

14.规划课题研究经费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重大课题的研究经费由省规划办直接管理;重点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的经费委托大市和高校科研管理机构管理。

15.课题管理(委托管理)机构可抽取5%的课题管理经费,作为课题管理费用。课题管理(委托管理)机构必须及时下拨经费,凡延迟、截留、挪用课题资助经费的部门或个人,取消相应管理(委托管理)权力,并追究法律责任。

16.资助经费课题的经费均分三次进行划拨。立项后即统一下拨第一期经费,占总经费的30%;课题研究中期,凡通过年度检查、形成了阶段性成果后,下拨第二期经费,占总经费的30%;课题成果通过鉴定,成果资料上报省规划办后,下拨第三期经费,占总经费的35%。凡未能通过年度检查、无阶段性成果,后续经费自然取消;凡无法结题或无法通过结题鉴定的,项目自然取消,经费停止划拨,并追缴前期所拨经费。

17.“十一五”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文为江苏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重大、重点、立项、青年专项)课题(课题名称)阶段成果,课题批准文号:×××××”等字样。

四、    管理制度

 

18.重点联系课题制度。省规划办将在高校与普职成教的课题中各选择一批研究基础好的课题进行重点跟踪管理,每年至少有一次面对面的交流,以促进这些课题深入研究并形成特色。

19.年度检查制度。省规划办对重大课题实行年度会议检查,对重点课题(资助经费)要求报送年度检查表及相关成果,对重点课题(自筹经费)、青年专项课题和立项课题委托大市、高校科研管理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并将结果汇总报省规划办备案。

20.类别转化制度。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优秀课题,经省规划办组织专家组认真评议后,可转化为更高级别的课题,即立项课题转化为重点课题(自筹经费)或重点课题(资助经费),重点课题(自筹经费)转化为重点课题(资助经费),青年专项课题(自筹经费)转化为青年专项课题(资助经费)。凡研究态度不认真、研究进展不大、研究成果极少的课题,对其降级处理,直至撤消立项。

21绩效奖惩制度。省规划办将进行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奖,对课题研究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对研究毫无进展、水平明显偏低、经费挪作它用、无故终止研究的,规划办有权改变课题主持人或直接撤消立项,原课题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报规划课题,如有经费资助的,将追缴所拨经费。

22.事件公告制度。为提高课题管理的有效性和时效性,省规划办将在自己的门户网站上(http://www.jssghb.cn)开设相应栏目,及时通报和告示“十一五”规划申报、评审、立项、研究、管理、鉴定等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