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借读、休学和复学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16 阅读次数:

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学生有下列原因之一,可准予转学: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在本县(市)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乡(镇)迁移。

1、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受证明(跨省转学除外);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申请需附转入地同意接受证明、户籍迁移证明的复印件。学校审核后开具转学证明,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备案。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2、转学时,学生登记表由转出学校密封后由学生或监护人带走,学校留存复印件。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登记表。休学、处分等证明存根的复印件作为学生登记表的附件一并密封。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3、学校不得拒收手续完备的正常转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4、转学手续应在寒、暑假办理。

  

1、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来扬投资或工作的人员子女也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

2、借读手续为: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学校审核后出具借读证明,教育主管部门盖章、备案。监护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应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以备查。

3、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学生登记表密封,由学生或监护人带给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借读学校也按此办理。学生在借读时间,由借读学校负责他们的期中和期末考试、考查,有关的评定、成绩等由借读学校记录在学生登记表上。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复印学生登记表留存。

4、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休学和复学

1、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登记表,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应附在学生登记表后。

2、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3、学校在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必须给予学生监护人能否休学的明确答复。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4、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

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