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文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8-16 阅读次数:

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

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

及家长礼品礼金行为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开发区城乡管理局,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科教文卫处,市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学校:

教育部今年1月印发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7月出台了《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贯彻落实《处理办法》和《规定》,切实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

1. 丰富学习形式。要利用校园网、橱窗、校报等载体,采取党员组织生活、教工大会、教师培训等形式,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处理办法》和《规定》,熟知《处理办法》和《规定》出台依据、适用范围、处理类型以及程序,清楚自己应坚守的底线、承担的义务以及享有的权利。要把学习《处理办法》和《规定》作为所有新教师上岗培训和已上岗教师再培训的必要内容,确保每学期至少学习培训一次。

2. 拓展学习内容。要把学习宣传《处理办法》和《规定》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与《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资格条例》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扬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八不准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等一并组织学习。与全市每年开展的师德建设百千万工程活动相融合,教育引导广大教师知行合一,高度认同和自觉践行职业道德,严格自我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增强广大教师对教师职业的敬畏感与荣誉感,并将之落实于教书育人的具体实践。

3. 抓好工作结合。要把学习《处理办法》和《规定》与当前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引导全体教师特别是党员教师自觉对照检查,反思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不足,积极自查自纠、即知即改。要把学习《处理办法》和《规定》与大力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相结合,提高广大教师廉洁从教的意识,自觉把清正廉洁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4. 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教育门户网站、校园网等平台载体的作用,向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处理办法》和《规定》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严肃认真抓好查处

5. 坚决维护法规权威。切实维护《处理办法》和《规定》的严肃性,对于教师违规行为要认真组织核查有关事实,坚持公平公正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与其违反职业道德和“六条禁令”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决做到发现一例、查处一例、警示一片,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 评优评先“一票否决”。各地各学校要结合贯彻落实《关于2014年全市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建设活动的意见》,坚持把职业道德行为表现作为教师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把考评结果记入教师档案。对于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其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骨干教师考核和特级教师评选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7. 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由学校以及教育主管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三、积极选树先进典型

8. 大力弘扬正气。积极挖掘、善于总结优秀教师教书育人、无私奉献、坚守职业道德的先进事迹。大力开展向优秀教师学习活动,营造学先进、赶先进、当先进的浓厚氛围,激励引导全体教师以先进为榜样,时刻做到自尊、自强、自律。

9. 倡导尊师重教。积极放大优秀教师在全社会的影响力与辐射作用,让社会各界感染于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引导全社会理解教师、关心教师、支持教育,在社会传递正能量,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10. 大张旗鼓表彰先进。以庆祝教师节、师德标兵评选、我身边的好老师推介、扬州教育十大新闻人物评选等活动为契机,集中表彰推介一批恪守师德、廉洁从教、实干兴教的师德标兵和优秀教师,在评先评优、绩效考核中积极向先进典型倾斜,让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感受到从教的光荣。

  

附件:1.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 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扬州市教育局

                                2014818

 

抄送:省教育厅、市纪委、市人社局,市作风办

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818印发

                                     共印7

附件: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

2014111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

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教育部

201478

 

  为纠正教师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二、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三、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四、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五、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学校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带头执行规定,切实负起管理和监督职责。广大教师要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师风,自觉抵制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对违规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