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梅岭中学章程

发布时间:2022-08-16 阅读次数:

扬州市梅岭中学章程

2015年11月4日第四届第三次教代会通过

序言

扬州市梅岭中学创建于1988年,占地62.30亩,建筑面积29853平方米,办学规模14轨。学校遵循“尊重人、发展人、完善人”的办学宗旨,以“管理求精致 教学求质量 教育求素养 教研求实效 后勤求满意”为管理目标,以教学质量为根本,以情感教育为核心,坚持“低起点、小坡度”的原则,发扬“跟进快、盯得紧、盯到位”的工作作风,致力于培养学生在行为习惯上的与众不同,努力构建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新模式。

20118月,扬州市梅岭中学品牌嫁接原新城西区,成立“扬州市梅岭中学京华城校区”,学校开始“一校两区”运作。

梅岭中学京华城校区工程由扬州京华城中城生活置业有限公司投资配建。学校占地69亩,规划建筑面积3.16万平方米,总投资1.2亿元,设计办学规模16轨。

京华城校区成立后,学校采取品牌嫁接模式办学,在市教育局领导下,由梅岭中学组成办学团队,统一管理梅岭中学两校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全称为扬州市梅岭中学,简称“梅中”,梅岭校区位于扬州市梅岭东路19号,京华城校区位于国展路与同泰路交汇处。

第三条  校由扬州市人民政府主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两校区为同一法人。学校是一所实施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使受教育者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尊重人、发展人、完善人”。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办百姓满意学校,创一流质量教育。

第六条  学校校风是“团结文明,好学上进”;教风是“严、实、活、高”;学风是“勤奋、善思、创新”。

第七条  校面向市教育局所划片区招生,招生对象为片区内应届小学毕业生,招生规模以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八条  学校校标 校歌为《我爱中学梅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校长的职责:

1.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2.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3.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组织领导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4.组织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5.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二)校长的权力:

    1.决策权。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前提下,特别是在党总支部和教代会通过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决定权;

    2.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3.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政权。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5.招生权。学校按市教育局有关政策招收小学生升入本校学习。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议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大队委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教务处学工处总务处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学工处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各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各部门负责人由教职工民主推荐,经学校党政部门考察,报教育局后由校长任命。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行政办公会议例会制度,主要工作内容为行政交流和研究各部门工作,讨论和研究学校工作的重大问题。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和各年级组长。

第十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纲,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团队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德育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培养学会的良好行为习惯。加强德育常规管理和班主任队伍建设,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二)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课程标准》要求实施教学。

(三)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和教学科研,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四)学校教育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在思想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力求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五)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设组长1至2名,教研组应充分发挥学术职能,同时也应注意发挥一定的行政职能。教研组长负责组织本教研组教师开展教研活动,贯彻落实既定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

(六)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承担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七)学校执行《扬州市梅岭中学教学常规》,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管理环节。

(八)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测,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的毕业升学考试和考查。

(九)学校实行教育评价制度,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和家长评价等方式,组织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十)在确保教学高质量的基础上,不断开发校本课程;开展众多学生社团活动,培养学生兴趣和特长,开阔学生视野,丰富学生阅历,为他们的终身发展奠基。

第十  学校在学校网站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由学工处和教务处组织实施。

二十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 学校按照江苏省教育厅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  学校根据编制、人社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市教育局、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三十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息;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校本培训和其他方式培训。

第三十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二)热爱教育事业,根据学校聘任岗位进行教学及其他工作;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7461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财政补助收入

第三十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四十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不同,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