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建设要靠健全的机制来保障

发布时间:2022-08-16 阅读次数:
1.依法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我们都知道,当今有些西方国家也在不断改善对老人和儿童的待遇,提供较丰厚的福利,给予较大的关怀和优待。例如:不准把12岁以下的儿童单独留在家中,必须有大人陪同,否则属违法行为;小学三年级以前,上学和放学必须有大人护送,否则也是非法行为;任何人竞选议员或政府官员都有参观慰问敬老院、孤儿院之举,以获取民心;人们能容忍克林顿和莱温斯基的“性丑闻”,但决不可能容忍某个人“虐待儿童”。任何政府要员如果有虐待老人、儿童之事实,则事实曝光之日,便是他下台之时。

   实际上,在我们的“教育现代化”建设中,教育民主的概念并无一席之地,“儿童中心”之类的现代教育思想也早已失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⑴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⑵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⑶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⑵项、第⑶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有许多教师的所作所为,实际上都侵犯了学生的权利,甚至是违法行为。然而不少教师浑然不知,甚至作为“治教法宝”、“代代相传”。在我们现有的教育制度下,大部分的家长和学生无法通过教育制度本身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其实,教育和教师的行为都必须接受一些基本法律约束,比如,《世界儿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很可惜,像这样的法制教育往往也是缺席的。很多教师不知道《世界儿童公约》,甚至不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

中小学生从总体上讲属于“弱势群体”,他们缺乏自我主张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对个人权益的维护往往需要通过学校和老师的帮助和呵护。如果我们作教师的也不能自我约束,或者根本不注重维护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那么,我们教育出来的下一代,就很可能成为惟命是从、唯唯诺诺、毫无开拓创新精神的“奴才”,或者是“阳逢阴违”、“见风使舵”的势力“小人”。

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进行师德教育的时候,一定要对教师进行法制教育,并且要做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规范学校和教师行为的法律,学生及其家长也应该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严肃法纪,严惩教育腐败
这腐败,那腐败,最可怕的是教育腐败,因为它毁的是一颗颗纯洁无暇的心灵,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明天,是人类的希望。因此,教育界多点危机意识,把师德建设提高到反腐倡廉的高度是十分必要的。
教育行政部门,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除了进行师德教育以外,还必须做到依法治教,对于教师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3. 教师队伍建设依赖于有效机制和得力措施
首先,要把竞争机制真正引入教育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中来。对于师德水平高的教师,给予嘉奖、提薪;对那些没有敬业精神,教育教学水平低下,人品低劣的教师,应坚决予以淘汰,从而促使整个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优化和提高。
其次,要建立师资储备制度。在教师队伍中,要有余量教师可供选择,一方面满足优胜劣汰机制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实行。
第三,对师德实行舆论监督。新闻单位可开设教师专题或专栏,对好教师予以表彰;对于教师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四,校长可以对学生和家长公开电子信箱,使家长和学生能够及时向校长反映情况。
第五,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在校长主页上建立粘贴板,为学生公开反映情况提供渠道。学生可以通过粘贴板,诉说自己的心里话,提醒老师改正有悖师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