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春学期中小学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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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价费〔201510


关于2015年春学期中小学收费工作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开发区城乡管理局、市生态科技城社会事业局、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科教文卫处,市直各学校:

根据国家、省中小学收费有关规定,现就2015年春学期中小学收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包括在公办学校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作业本。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按民办学校原收费标准减去公办学校相应年级原学杂费标准后收取,即小学1-2年级减收84元、3-6年级减收104元、初中减收150元;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费中必须扣除政府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的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体检费、城市小学困难班费和借读费。农村(包括省辖市所属农村乡镇、县及县级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对极少数不在校园范围内且产权(指土地证、产权证)明晰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学生公寓,可继续收取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二、公办普通高中按评估确认的星级收费,学校已收取择校生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普通高中教材费(含磁带)、作业本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按核定的标准执行。普通高中必须在市教育局根据省定目录确定的教材目录范围内选用教材。高一、高二年级可收取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高一年级可收取军训服装费,军训服装采取租借的办法,按实际租金收取,每生收费不得超过30/套。普通高中不得收取补课费、体检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三、公办中等职业教育一、二、三年级学生免收学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参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确定,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具体按苏财规〔201236号文件执行)。职业高中、综合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不得收取体检费,学生体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职业高中、综合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课本费、作业本费由学校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同意后按实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中电教教材费(小学6/.学期、初中8/.学期)和高中阶段学校电教教材费(8/.学期)应专款专用,按规定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要求集中统一采购电教教材。

五、学校代收费必须遵循据实收取、不得盈利的原则。校服费按扬价费〔201148号文件规定执行,校服应遵循学生自愿购买的原则,必须公开招标采购,具体收费标准按实际招标采购价格执行,但春(秋)装费每套最高不得超过125元,夏装费每套最高不得超过70元。学校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其中住宿费仍按原标准执行。严禁将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用于学校其它支出。学校代办费的结算、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江苏省中小学代办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02217号)文件要求,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班分项核算,期末按实结算。

六、各地要继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各学校要继续加强收费管理,认真做好开学收费公示工作,严禁自立项目收费,严禁超标准收费。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教育局

 

2015126